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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商标又被抢注 名人姓名保护为何成为老大

发布时间:2016-03-17   来源:邦信   点击:

屠呦呦10月5日获得诺贝尔奖引爆社会讨论,但没几天便有媒体报道 “屠呦呦”已被抢注为商标!其实早在2011年屠呦呦获得具有诺贝尔奖“风向标”之称的拉斯克医学奖时,就有“职业商标注册人”盯上了她的名字。2012年,“屠呦呦”商标被自然人余孝志和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和第9大类下。
其实名人姓名被抢注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在2014年9月23日宁泽涛获得亚运会金牌之后短短6天,就有人将其名字申请注册为服装类商标。“孙杨”这一名字更是在2011年后被多次申请注册,涉及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装、体育用品等。2012年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也难逃此劫,“莫言牌”姚哥庄烧鸡、“莫言”T恤、“莫言”茶具、“莫言”文房四宝……众多商品无论关系远近都争相往作家莫言身上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莫言忍不住表示:“人名没经过我同意就注册,不太妥当。”
抢注名人姓名是典型侵权行为
近年来,我国这种以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抢注行为具有不当性,导致相关产品投入市场后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臆想,对名人本人造成很大声誉影响甚至经济损失的伤害。所以通过未经允许擅自傍名人注册商标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当下这些侵权行为之所以屡屡得手,也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存有一定的漏洞,未明确禁止使用他人名字注册商标,而只是泛泛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维权费时又费力、成本高
出于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考虑,大多数名人在知晓姓名被“傍”后,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然而维权费时又费力。在姓名遭抢注后,打官司从起诉、审理到判决,若再从一审打到二审,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等成本将会非常高。作家二月河发现姓名被抢注后,通过当地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一家商标事务所为自己维权,官司一打就是两年。直至最近才维权成功。“他们一抢注,我们就得付出精力、时间、金钱来应付?”二月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如何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对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现象,首先我们的商标法律还应该加以规范和明确规则加以保护。其次名人应该加强对这种抢注行为引起足够的保护意识。通过提前做好一些诸如备案、先行注册商标这样的保护措施,才会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防止他人盗用姓名权,谋求不正当利益。对已经被抢注的姓名商标,应该依法经行无效,撤销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护。
附注:针对姓名商标被抢注的具体法律措施
1.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以侵犯姓名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商标注册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当事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姓名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

2.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驳回注册《商标法》第十条是绝对禁止条款,该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识的类型,是创设商标权时对标识最为基本也是最为严格的限制。因而《商标法》第十条所保护的对象在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过对于“不利影响”的设定过于宽泛,商标局固然可以以此限定商标注册,但却给了审查者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不够明确,从法理上而言,丧失了法律的预测功能,不能使其他潜在的商标申请人认识到抢注商标是损害社会利益、法定不能得授权的。

3.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注册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即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商标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和争议,是目前运用最多的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予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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