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评论:地名很多人不一定能认出来,所以注册的时候应该多加注意,以减少被驳回的风险。